E/e mark标准认证介绍
一、E/e mark标准简介
欧洲对于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有安全认证的要求﹐具体体现为 E标志和e标志认证。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(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, 简称ECE)颁布的法规(Regulation)。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,除欧盟成员国外,还包括东欧,南欧等非欧国家。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,不是强制性标准,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,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。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,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。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,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。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,是为市场所接受的。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、安全玻璃、轮胎、三角警示牌、车用电子产品等。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。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,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﹕
E1—德国、E2—法国、E3—意大利、E4—荷兰、E5—瑞典、E6—比利时、E7—匈牙利、E8—捷克、E9—西班牙、E10—南斯拉夫、E11—英国、E12—奥地利、E13—卢森堡、E14—瑞士、E16—挪威、E17—芬兰、E18—丹麦、E19—罗马尼亚、E20—波兰、E21—葡萄牙、E22—俄罗斯、E23—希腊、E25—克罗地亚、E26—斯洛文尼亚、E27—斯洛伐克、E28—白俄罗斯、E29—爱沙尼亚、E31—波黑、E37—土耳其。
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,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。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,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。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,同E标志认证一样,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:
e1—德国、e2—法国、e3—意大利、e4—荷兰、e5—瑞典、e6—比利时、e9—西班牙、e11—英国、e12—奥地利、e13—卢森堡、e17—芬兰、e18—丹麦、e21—葡萄牙、e23—希腊、e24—爱尔兰。
二、E/e Mark标志样本:
E/e-Mark标志分为两种形式:
一种是长方形外框;一种是圆形外框。
两种标志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:长方形外框: 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,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须使用的产品,例如:车载充电器、车载灯具/电筒、车载气泵、车载按摩/加热坐垫、车载风扇、车载电水壶、车载冰箱、车载咖啡壶、车载电音响、车载电动千斤顶、车载吸尘器、车载电等等。圆形外框: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,必须使用的产品,例如:挡风玻璃、安全带、前大灯等等。而外框内的数字1,2,… 13…,代表颁发该e-Mark证书的各个不同欧盟成员•国家之代号。例如:1代表德国,4代表荷兰,13代表卢森堡,23代表爱尔兰等等,即由该代号所示国家的交通部签发的e-Mark证书。
三、E/e Mark适用产品范围:
整车——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,如客车、货车、摩托车、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。
零部件——车灯与灯泡、各种视镜、轮胎、轮圈、剎车、喇叭、防盗设备、安全带、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。
汽机车零配件——安全帽、儿童安全椅、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。
自2002年10月起,规定所有车辆、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。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/54/EC,根据EMC指令89/336/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。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/e Mark证书。也就是说,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(EMC)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,而必须在重新申领了由欧洲国家交通部出具的E/e 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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